任何一个大的群体都是由小团体组成的,小团体又是由个人组成的。就像汪洋大海,虽然辽阔,但也是由无数的水滴汇聚而成的。所以一个国家要想富强,要想有文化有素质,就要先从里做起,从汇聚它的个体——人民群众做起。整个社会的人有文化了,这个国家才能变得有文化,整个社会的人有素质了,这个国家才能变得有素质。而教育在这方面有着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或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后,编入同层次原录取专业新生班学习;如原录取专业在该年未招新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及缴费单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履行任何手续超过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办理缓交手续后,可予注册。
第五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所修读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考核取得的成绩方为有效。
第二章 基本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弹性年限制。
(一)高职专业基本学制以成都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专业学制为准。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3年为基本学制。
(二)3年制专业弹性学习年限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七条 学校对学业特别优秀,提前修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完成各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等)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经二级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和学校批准,允许提前一年毕业。
学校对学习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允许申请降至下一年级重修课程从而推迟一至两年毕业。
有提前毕业意向的学生,须提前一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成都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有延期毕业意向的学生,须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放假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成都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须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