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荣誉感包括学校的集体荣誉感和班级集体荣誉感。集体荣誉感是一种道德情感。集体荣誉感又是一种积极健康的心理表现。学生的集体荣誉感表现在愿意为集体作奉献、尽义务、争荣誉、甚至作牺牲等。班级是参与学校日常活动的一个基本单位,学校开展“文明班评比”活动、各类比赛活动、各种评比活动等都是以班级与班级之间的竞争活动,“第一名”、“文明班”等集体荣誉称号都需要全班学生努力争取,班集体的荣誉感来自每一个学生。
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协助银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合理利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帮助我校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9〕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日常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为目的,由学生和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学生实行的一种定期申请、资助中心审核,承办银行审批发放、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全面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一方面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渡过生活难关,顺利完成学业,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让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有助于培养大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之成为社会有用人才,有力推动学校学生素质教育改革的进程。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统筹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制度起草和制定,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政策讲解和帮助;
(二)根据教育部全国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及我校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回执录入、续贷审核、毕业确认等工作;
(三)负责与省级资助中心和承办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日常业务联系;
(四)协助承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回收,组织各系部开展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及时统计并向市教委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情况;
(六)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高校信息模块维护。
(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六)承诺能够向学校、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七)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且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八)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 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下;
(六)未结清经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五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