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学生实习有哪些刚性要求?
四川省教育厅日前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安全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强调指出:严格落实实习组织过程中的“五不要”、实习管理过程中的“无协议不实习”、学生权利保障“六不得”、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三不得”等规定。部分职校老师就此咨询。
以上的职校生实习管理四项刚性要求,也被称为学生实习的“四大金刚”定律,王永军德育工作室为您独家解析如下:
一是实习管理过程中“无协议不实习”
《成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指出:“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规定》指出:“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六)实习考核方式;(七)违约责任;(八)其他事项。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二是实习组织过程中“五不要”
一是第八条中指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二是第九条中指出,“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三是第九条中指出,“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四是第九条中指出,“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五是第九条中指出,“不得强制成都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三是实习学生权利保障“六不得”
《规定》指出:“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四是实习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三不得”
《规定》指出:“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