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卓越和自我提升,科学知识和人文知识共存,让道德和个性得到发展。以人为本,开拓创新,突出特色,公民教育注重社会责任和创新精神。提高文明精神,追求质量学习,培养高素质人才。继续顺承学校的光荣传统,形成强大的纽带;德育为首贯彻始终,坚持理想道德教育; 群体科研为基础,追求教育教学高质量; 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建设优质教师队伍; 巩固传统项目优势,推动全面素质教育。
为了创造一个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园环境,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对违犯校规校纪及犯错误的学生,应进行耐心的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少数错误情节严重或犯有重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应给予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种。
一、学习期间,有下列错误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者,组织和煽动闹事,随意张贴大、小字报,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构成犯罪交司法部门处理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
3.打架斗殴、行凶者。
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一定后果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屡教不改者。
二、偷盗、盗窃、诈骗他人财物、伪造假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凡有偷盗、盗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及窝脏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2.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聚众斗欧打人,调戏侮辱妇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3.凡参与卖淫、嫖宿、强奸妇女及流氓团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上述三条,知情不报,为他人伪造假证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凡考作弊,违反课堂纪律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凡是考试,考查作弊者,旷考者,本人必须写出书面检讨和认识,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考查作弊者如交换考卷、夹带、传递纸条,用各种方式对答案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多次作弊,不服从教师的处置,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旷课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成都市普通中专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第28条的范围
(1)一学期旷课累计满12-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满26-36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满38-48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满50-7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旷课累计满72学时的给予令其退学处理。
(6)在校学习期间,二年制旷课累计32学时;三年制累计48学时,四年制累计64学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破(损)坏公物及其它规章制度者:
1.学生上课、见习、实验、实习非故意损坏仪器设备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因打闹、违反操作规程,视其情节轻重除按原价赔偿外,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学生在实习期间擅自起动设备、仪器、拆除零部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报废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如损失金额在1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损失在100-15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失在150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理。
3.擅自安装和使用电器设备,乱拉电线、电炉、烧明火(煤油炉、蚊帐内点蜡烛等),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4.学生进入临时实习期间,不服从学校、医院、实习科室及学生组长管理,不服从分配,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深夜不归宿,或不假外宿,还未经允许登记,留宿他人。熄灯后不按时休息,高声喧哗、起哄、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