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其计量及账务处理方法仍存有争议。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指出症结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通货膨胀率的逐步升高,众多企业在保持一定变现能力的条件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开始频频涉足金融资产的投资。债券金融资产因其投资收益相对稳定,投资风险相对偏低,变现能力较强等特点,获得众多企业的青睐。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
债券投资的计量及账务处理方法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影响颇大。由于我国的债券发行大部分是一次还本付息债券,而会计准则中关于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计量涉及很少,也比较笼统,本文针对现行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会计计量及账务处理方法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会计处理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二、持有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计量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中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规定的计量及账务处理方法,对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而言是正确的,但对于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却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初始确认中的争议
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1. “付息期”或“计息期”的疑惑。付息期,是指相邻两次支付利息的时间间隔。计息期,是指相邻两次计提利息的时间间隔。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对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计息期与付息期几乎同步,不会产生误解,但如果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付息期是到期日,计息期与付息期不同步,购买时支付的价款中若包含已到计息期但尚未到付息期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如何处理
2. 利息科目设置的不一致。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准则规定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的利息科目为“应收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利息科目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准则规定购买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如果购买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价款中若包含了已到计息期但尚未到付息期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准则规定单独确认,那么应记入“应收利息”科目还是应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若记入“应收利息”科目,则与准则规定的科目不统一;若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则与准则规定的初始确认金额不符。
(二)后续计量中的异议
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1. 实际利率的确定。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利息的计息方式有两种,即单利计息和复利计息。单利计息,是指只对本金计提利息,而不将以前计息期产生的利息累加到本金中去计算利息的一种计息方法,即利息不再计提利息。复利计息,是指每经过一个计息期,要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利息,逐期滚算,俗称“利滚利”。因为资金随时间的增长过程与复利计息的计算过程在数学上相似,因此在计算资金的时间价值时广泛采用复利计算的各种方法。
我国债券的计息方式多为单利计息模式,计息模式不同对分期付息债券而言没有影响,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其影响非常大。例如,A公司平价购买B公司同日发行的一次还本付息债券,面值为1 000万元,票面利率为10%,期限为5年,A公司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如下:
投资当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持有期间: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到期还本付息:
借:银行存款 1 5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 000
——应计利息 500
从上述会计处理看,其实际利率应与票面利率相同,均为10%,但按照准则规定的实际利率计算方法,应用插值法计算的实际利率却为8.45%,与票面利率相差1.55%,究其原因,是因为计息模式不同引起的。在单利计息模式下,5年后A公司本利和为1 500万元。在复利模式下,5年后A公司本利和为1 610.51万元,两者金额相差110.51万元,差额110.51万元是由于单利计息下没有考虑利息的资金时间价值引起的。准则规定的实际利率是在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但是债券的计息模式是单利计息,并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此,二者的计算口径不统一。
2. 摊余成本的理解偏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①扣除已偿还的本金;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③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准则规定的摊余成本,对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来说,没有疑义,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而言,其摊余成本按上式计算就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尤其是投资日与发行日不同步的情况下,偏差就更大。下面我们用实例来说明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在投资日和发行日不同步的情况下,出现的上述偏差。
例:A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在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发行的一次还本付息债券进行投资,该债券面值为1 000万元,票面利率为5%,5年期,购买价款为990万元,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A公司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下面我们分是否考虑投资前期应计利息两种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不考虑投资前期应计利息的账务处理。
投资当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 000
贷:银行存款 99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0
持有期间:990=1 250×(P/F,i,3),利用插值法计算实际利率i=8.08%
计算过程:第一年:摊余成本=1 000-10=990(万元),利息收入=990×8.08%=80(万元)。
第二年:①不包含应计利息摊余成本=990+10=1 000(万元),利息收入1 000×8.08%=80.8(万元);②包含应计利息摊余成本=990+10+50=1 050(万元),利息收入=1 050×8.08%=84.84(万元)。
第三年:①不包含应计利息摊余成本=990+10=1 000(万元),利息收入=1 000×8.08%=80.8(万元);②包含应计利息摊余成本=990+10+50+50=1 100(万元),利息收入=1 100×8.08%=88.88(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
——利息调整 10
贷:投资收益 60
第二年、第三年: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
贷:投资收益 50
问题1:利息调整第一年已经全部摊销完毕,而且还多摊销了20万元。这明显与实际利率法的含义不符。
问题2:摊余成本是否应考虑应计利息。折价购入债券,利息收入应逐年递增。从例题中可以发现,在不考虑应计利息的情况下,债券最后两年的利息收入是不变的,均为80.8万元;在考虑应计利息的情况下,债券最后两年的利息收入是逐年递增的。
到期还本付息:
借:银行存款 1 25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 000
——应计利息 150
问题3:最后一笔分录借贷方相差100万元,是投资前两年的应计利息反映。
(2)考虑投资前期应计利息的账务处理。
投资当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 000
应收利息 100
贷:银行存款 99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10
持有期间:990=1 250×(P/F,i,3),利用插值法计算实际利率i=8.08%,具体计算结果见表2:
计算过程:第一年:摊余成本=1 000-110=890(万元),利息收入=890×8.08%=71.91(万元)。
第二年:①不包含应计利息摊余成本=890+21.91=911.91(万元),利息收入=911.91×8.08%=73.68(万元);②包含应计利息摊余成本=890+21.91+50=961.91(万元),利息收入=961.91×8.08%=77.72(万元)。
第三年:①不包含应计利息摊余成本=890+21.91+23.68=935.59(万元),利息收入=935.59×8.08%=75.59(万元),调整误差摊销额=110-21.91-23.68=64.41(万元),利息收入=64.41+50=114.41(万元);②包含应计利息摊余成本=890+21.91+50+23.68+50=1 035.59(万元),利息收入=1 035.59×8.08%=83.68(万元),调整误差摊销额=110-21.91-27.72=60.37(万元),利息收入=60.37+50=110.37(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年: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
——利息调整 21.91
贷:投资收益 71.91
第二年: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
——利息调整 23.68(27.72)
贷:投资收益 73.68(77.72)
第三年: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
——利息调整 64.41(60.37)
贷:投资收益 114.41(110.37)
到期还本付息:
借:银行存款 1 25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 000
——应计利息 150
应收利息 100
由表2可知:①摊余成本在不考虑应计利息的情况下,累计摊销额=21.91+23.68+25.59=71.18(万元),计算误差=110-71.18=38.82(万元);②在考虑应计利息的情况下,累计摊销额=21.91+27.72+33.68=83.31(万元),计算误差=110-83.31=26.69(万元)。
问题4:计算结果误差太大,导致投资收益虚增。
三、具体的改进建议及措施
经过反复分析论证,遵循实际利率法和摊余成本的实质及内涵,笔者认为,对于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计量及账务处理应作如下调整:第一,投资前已到计息期的利息应当予以考虑,确认为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构成内容。为了会计科目核算的一致性,应将其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核算。第二,实际利率依据准则规定,按初始确认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相等的折现率来确认。第三,其持有期间的应计利息应予以考虑计入摊余成本并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
以上述案例为例,改进后核算如下:
投资当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 000
——应计利息 100
贷:银行存款 99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10
持有期间:990=1 250×(P/F,i,3),利用插值法计算实际利率i=8.08%
注:第一年:摊余成本=(1 000+100)-110=990(万元),利息收入=990×8.08%=80(万元)。
第二年:摊余成本=[(1 000+100)-110]+50+30=1 070(万元),利息收入=1 070×8.08%=86.46(万元)。
第三年:摊余成本=[(1 000+100)-110]+50+30+50+36.46=1 156.46(万元),利息收入=1 156.46×8.08%=93.44(万元),调整误差摊销额=110-30-36.46=43.54(万元),利息收入=43.54+50=93.54(万元)。
由表3可知,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在按笔者建议的计量方式进行核算的情况下,累计摊销额=30+36.46+43.44=109.9(万元),计算误差=110-109.9=0.1(万元),误差在合理范围之内。
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50/50)
——利息调整 30(36.46/43.54)
贷:投资收益 (80/86.46/93.54)
到期还本付息:
借:银行存款 1 25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 000
——应计利息 250
综上所述,针对持有至到期投资(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现行计量及账务处理上存在的争议做了进一步的剖析和论证,笔者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及建议。进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同时也为企业会计人员厘清思路,进行准确会计处理提供指导。